(2015)乳城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威海京润燃料有限公司与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京润燃料有限公司,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商初字第35号原告威海京润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戚务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西环路32号。法定代表人戚艳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京润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文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