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成县亚兴矿冶有限公司与甘肃万方黄金开采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县亚兴矿冶有限公司,甘肃万方黄金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1-3号申请执行人成县亚兴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渚镇。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建军,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万方黄金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成县亚兴矿冶有限公司与甘肃万方黄金开采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县亚兴矿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万方黄金开采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陇民二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甘肃万方黄金开采有限公司返还成县亚兴矿冶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款80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龙羽审判员 安武民审判员 赵格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