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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川与谭兴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川,谭兴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胡川,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谭兴立,男,1989年8月4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胡川诉被告谭兴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川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胡川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