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宋德银与曹英桥、宣善慈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银,曹英桥,宣善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73-1号申请执行人宋德银,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曹英桥,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宣善慈,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宋德银与被执行人曹英桥、宣善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英桥、宣善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英桥、宣善慈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英桥、宣善慈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