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鼎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根太与申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太,申建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鼎初字第37号原告张根太。被告申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太诉被告申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根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根太承担。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