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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鼎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根太与申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太,申建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鼎初字第37号原告张根太。被告申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太诉被告申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根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根太承担。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