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梅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陈某某,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岷县。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后爱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