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钧与被告王静、钱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钧,王静,钱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97-1号原告:曹钧,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五一村青莲路113号,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409220076。被告:王静,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北庄17栋406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二村4-1104,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7909050425。被告:钱海波,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二村4-1104,身份证号码340504197510170695。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钧与被告王静、钱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钧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王静、钱海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梨苑新村24-501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静、钱海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梨苑新村24-501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