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晓梅与王占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姜楠,王占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07号申请人执行人姜楠,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王占友,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辽中县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执行张晓梅诉王占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给付的执行款部分已自动履行,被执行人王占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富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