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柳洪文申请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洪文,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柳洪文,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XX,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洪文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洪文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XX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城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