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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徐晗与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晗,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23-1号申请执行人徐晗,男,1992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高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晗与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徐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案款122039.7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晗与被执行人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徐晗同意被执行人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4万元,剩余案款每月支付2万元直至付清,本案执行费1731元被执行人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2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