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王贤英、刘祖卫与刘祖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英,刘祖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王贤英。委托代理人:杨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祖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蚌埠市胜利路133号(1-6楼)。负责人: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英诉被告刘祖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刘祖卫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英撤回对刘祖卫起诉。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