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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刑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曾立亮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立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880号罪犯曾立亮,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系累犯。本院于2012年5月12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曾立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立亮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8.2分,兑现15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7.4分,兑现145分,因此��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考核计分手册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立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罪行严重,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两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立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兴   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