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方进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方某某,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生产协调负责人。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华池县山庄乡大庄行政村老爷岭自然村人,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华池县山庄乡大庄行政村老爷岭自然村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代理审判员  郭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折钦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