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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占兆中与江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兆中,江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占兆中,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江光辉,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占兆中诉被告江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兆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光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兆中诉称:被告江光辉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于2011年7月14日向原告占兆中借款53000元。原告占兆中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江光辉至起诉日,分文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江光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江光辉于2011年7月14日向原告占兆中借款5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江光辉一直未能归还上述借款。2015年1月15日,原告占兆中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江光辉立即偿还借款5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本院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光辉从原告占兆中处借款,有借条为证,理应积极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占兆中借款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江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诚审 判 员  刘敏华人民陪审员  邱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长泓附判决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