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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宝忠与陈道强、唐文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宝忠,陈道强,唐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张宝忠。被申请人陈道强。被申请人唐文娟。申请人张宝忠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陈道强、唐文娟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道强、唐文娟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