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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尹同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林人民陪审员  安永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立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