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尹同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林人民陪审员 安永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立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