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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贾兆云与王立鹏、赵恒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兆云,王立鹏,赵恒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76号原告贾兆云。被告王立鹏。被告赵恒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兆云诉被告王立鹏、赵恒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9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