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贾兆云与王立鹏、赵恒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兆云,王立鹏,赵恒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76号原告贾兆云。被告王立鹏。被告赵恒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兆云诉被告王立鹏、赵恒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9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