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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宁德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2424940-X。法定代表人金惠敏,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岩平、陈春梅,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德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792699-8。法定代表人XX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榕仲裁字第0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089号裁决书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成弟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代理审判员  林 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