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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振广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99号罪犯李振广,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红山区人,初中文化。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因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1)赤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广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1年11月5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八月六日作出(2004)内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振广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十一月、二00七年七月、二00八年七月、二0一0年一月、二0一一年四月、二0一二年九月、二0一四年一月,七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李振广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振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科考试成绩平均89分,在从事医护卫生员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该犯在病休期间遵从医嘱,配合治疗。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210分,记功3次。二O一三年度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武审 判 员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