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道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道清,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闽清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辩护人池栋梁,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清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昌友、林坛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道清及其辩护人池栋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道清先后在闽清县坂东镇仁溪村、乃裳街雅歌KTV门口、宏琳厝广场、黄某甲家中将毒品冰毒贩卖给黄某甲,共计10次,量共1克,共得赃款500元。2.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道清在闽清县白中镇朱中村砂石场,先后7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钱某某,量共计0.7克,共得赃款350元。3.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道清在闽清县坂东镇,先后4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许某某,量共计0.4克,共得赃款200元。4.2014年9月18日下午16时,禁毒大队民警在闽清县梅城太阳宾馆405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黄道清,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0.66克。二、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3月16日晚,被告人黄道清在其驾驶的停放在闽清县池园镇梦之蓝网吧门口附近的面包车上,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吸食毒品冰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道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道清一次为三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道清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黄道清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黄道清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黄道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存在以贩养吸的情节,故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缴获的0.66克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总数。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该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被告人并不认识陈某甲,被告人和吴某甲、吴某乙相识,并由对方主动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货,被告人在确认的情形下,四人临时起意在面包车上吸食。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1.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道清先后在闽清县坂东镇仁溪村、乃裳街雅歌KTV门口、宏琳厝广场、黄某甲家中等地,先后10次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甲,总数量共计1克,共得赃款人民币500元。2.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道清在闽清县白中镇朱中村砂石场,先后7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钱某某,总数量共计0.7克,共得赃款人民币350元。3.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道清在闽清县坂东镇,先后4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许某某,总数量共计0.4克,共得赃款人民币200元。4.2014年9月18日下午16时,禁毒大队办案民警在闽清县梅城太阳宾馆405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黄道清并缴获冰毒0.66克。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道清的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份至今,他有向黄道清购买过20多次冰毒,他每次打黄道清的电话,并告诉黄道清他所在的具体地点后,黄道清就开车将冰毒送过来给他,每次向黄道清购买0.1克至0.9克的量,他付给黄道清50-300元的钱,他一共在黄道清那里购买过两、三千元的冰毒,具体购买冰毒的时间、地点他大部分记不起来,只记得有三次:一次是2014年8月下旬,他在黄某乙丈母娘家(坂东镇仁溪村)的门口向黄道清购买100元的“泡泡”(指冰毒),黄道清拿0.25克的冰毒给他;另一次是2014年元宵节晚上21时,他在坂东镇乃裳街雅歌KTV斜对面,向黄道清购买0.1克量的冰毒,他就付给黄道清50元钱;再一次是2014年三、四月的一天晚上,他在坂东镇宏琳厝门口的广场附近向黄道清购买0.2克冰毒,他给黄道清100元钱。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道清、黄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他一共向黄道清购买多次毒品冰毒,过程和次数他记不清楚了,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他有向黄道清购买过十多次毒品冰毒,有的时候购买200元,0.3克量的毒品冰毒,有时候购买300元钱0.5克量的毒品冰毒,每次都是晚上20时许,他打电话联系黄道清,然后黄道清将毒品冰毒送到他砂石场。其中有几次黄道清和黄某甲骑车,将毒品送到他砂石场,然后他将钱交给黄某甲。2013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他就是打电话联系黄道清,叫黄道清帮他拿200元钱的“泡泡”(冰毒),约过了30分钟后,黄道清就骑着部豪爵牌摩托车到他的砂石场,黄道清将0.3克量的“泡泡”装在一个白色透明密封塑料袋交给他,然后他就付给黄道清200元钱,之后,黄道清就骑着摩托车离开了。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道清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的时候,他在自己家路口向黄道清购买冰毒1粒(0.9克的量),他付给黄道清250元钱;过了十天后的一天晚上八、九点的时候,他在自己家二楼房间向黄道清购买冰毒1粒(0.9克的量),然后他付给黄道清250元钱。他有向黄道清购买过三、四次冰毒,记得比较清楚的两次,都交代了,其它几次,他记不起来了。4.闽清县公安局提取笔录、现场提取照片、称量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8日16时许,闽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联合梅城派出所民警,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太阳宾馆405房间内查获吸毒人员黄道清,在房间桌面上提取到用白色密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一包(编号1)在桌面挎包内摄取到白色密封塑料袋20个,Mini电子称一台。2014年9月18日,闽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被告人黄道清住宿的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太阳宾馆405房间内桌上提取到一袋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编号为1号,经CCH-888牌电子称称量,1号重为0.66克(为净重),并将冰毒扣押。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黄道清的随身物品中查获的1包疑似冰毒物均检查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闽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黄道清因在闽清县吸食冰毒,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7.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黄道清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8.尿检报告,证实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检板检测,被告人黄道清尿液中冰毒呈阳性。9.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黄道清在闽清县太阳宾馆405房间内被闽清县警方抓获。10.户籍证明,证实黄道清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被告人黄道清的供述及对黄某甲、钱某某(“傻栋”)、许某某的辨认笔录,供认2013年9月,他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他先后在闽清县坂东镇仁溪村、乃裳街雅歌KTV门口、宏琳厝广场、黄某甲家中将毒品冰毒贩卖给黄某甲,共计10次,量共1克,非法所得毒资500元。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他在闽清县白中镇朱中村砂石场,先后7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钱某某,量共计0.7克,非法所得毒资350元。2014年1月至7月期间,他在闽清县坂东镇,先后4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许某某,量共计0.4克,非法所得毒资200元。2013年,他的冰毒都是从闽清县池园镇陈某乙那里购买的;2014年,是从闽清县东桥镇大溪村“阿强弟”那里购买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纳。二、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3月16日晚,被告人黄道清在其驾驶的停放在闽清县池园镇梦之蓝网吧门口附近的面包车上,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吸食毒品冰毒。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道清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6日晚快00点时,他和陈某甲还有吴某乙在池园镇蓝之梦网吧里上网,这时候他们碰见坂东人黄道清,他和陈某甲就问黄道清有没有货(毒品冰毒),黄道清说有,接着就带着他和陈某甲还有吴某乙三人到黄道清停在网吧门口的面包车(灰白色)里,他们四个人在面包车里,黄道清从身上拿出一个透明的塑料袋,塑料袋里装着一些白色的晶体,然后黄道清又从车里的工具箱拿出吸毒用的工具,然后他们四个人就开始在面包车里吸食毒品了,他们四个人把黄道清带来的毒品吸食完后,他和陈某甲又回到刚才的网吧接着上网了。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晚上大概23时许,他和吴某甲还有吴某乙在闽清县池园镇蓝之梦网吧上网,他们在那家网吧里碰见坂东人“啊清仔”(音),然后他就问“啊清仔”有没有货(毒品冰毒),黄道清说有,接着“啊清仔”就带着他和吴某甲还有吴某乙到黄道清停在网吧门口的面包车(灰白色)上,他们四个人在车里,“啊清仔”从口袋里拿出一小袋冰毒出来,并从面包车的工具箱里拿出吸毒的工具,然后他们四个就轮流开始吸食冰毒,等他们四个人把冰毒都吸食完后,他和陈某甲还有吴某乙就下车离开了。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道清、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6日晚21时许,他跟朋友吴某甲在池园镇井后村梦之蓝网吧上网,黄道清到网吧跟吴某甲说有好东西让其尝一下,之后吴某甲带着他和陈某甲随黄道清到了停在网吧门口的白色面包车上。到车上之后,黄道清就拿出一个“冰壶”并且用火燃烧放冰毒的玻璃瓶底,然后他们四个人就轮着吸食冰毒。在面包车上大概过了十五分钟左右,然后他们就下车继续到梦之蓝网吧上网了。4.尿检报告,证实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检板检测,被告人黄道清尿液中冰毒呈阳性。5.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黄道清在闽清县太阳宾馆405房间内被闽清县警方抓获。6.户籍证明,证实黄道清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被告人黄道清的供述及吴某乙(井后矮)、吴某甲(阿呸”)的辨认笔录,供认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开一部面包车到池园镇一网吧内上网,碰到吸毒朋友吴某甲和吴某乙,吴某甲和吴某乙问有没有“泡泡”吸,他说有。接着,吴某甲、吴某乙带一名陌生男子就到他的面包车上,他从口袋里掏出0.8克量的冰毒,然后从面包车的工具箱内拿出自制的吸毒壶子并将冰毒装在吸毒壶子内,接着他们四人就轮流吸食了。吸食完之后,那三个人继续去网吧上网,他就开车回家了。上述证据均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清明知是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却多次向多人进行贩卖,数量计2.7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道清一次为三人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道清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道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道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道清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冰毒0.66克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闽清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崇烺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丽钦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