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盛良与被告曹绍利、邓应炳、邓川银、李长久平安财保、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盛良,曹绍利,邓应炳,邓川银,李长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37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黄盛良。被告曹绍利。被告邓应炳。被告邓川银。被告李长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盛良诉被告曹绍利、邓应炳、邓川银、李长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盛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盛良撤回对被告曹绍利、李长久、邓应炳、邓川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盛良承担。审 判 长 王兴兵审 判 员 陈生权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杰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