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梁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58号原告周XX,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梁X,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审判员 吴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