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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梁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58号原告周XX,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梁X,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审判员  吴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