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宜俊与成都市人间食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宜俊,成都市人间食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郑宜俊。委托代理人熊辉良,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人间食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茂文。委托代理人张卫红。原告郑宜俊与被告成都市人间食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间食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宜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辉良,被告成都市人间食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宜俊诉称,原告从2011年6月开始长期为被告提供海鲜产品,截止2014年6月24日至2014年11月24日,被告累计共欠原告海鲜款人民币246954元,被告为保证海鲜产品质量,还曾于2011年6月18日要求原告向其交纳了海鲜质量保证金8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承诺,以后双方不合作时将退还该保证金。被告曾于2014年6月24日写下一张盖有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景茂文签名的欠条,并承诺将陆续支付欠款,并要求原告继续为其送海鲜产品,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又为被告提供了价值13609元的海鲜产品,被告出具了一张由被告会计曾海燕盖章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收条。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所欠的海鲜款85000元,尚欠原告海鲜款161954元。2014年12月后原告数次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并退还质量保证金8000元。被告总是拖延付款。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海鲜货款161954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交海鲜质量保证金8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人间食话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欠被告海鲜款161954元也是真实的。但是被告不是故意拖欠原告货款。之前公司是将餐饮业务内部承包给了一个叫叶青的人,原告的货大部分都是送给叶青的,叶青收货不入账,也不给供货商付款,鉴于此情况,被告公司从叶青手中收回了餐饮业务,现在被告愿意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海鲜货款,但由于被告现在经营比较困难,暂时无法一次性清偿。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宜俊向被告人间食话公司供应海鲜产品,双方长期有业务往来,2014年6月24日,原告郑宜俊向被告人间食话公司催要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成都市人间食话欠郑宜俊海鲜款233345元贰拾叁万叁仟叁佰肆拾伍元整,该欠条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并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景茂文签名确认。2014年11月14日,原、被告对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供货情况进行了结算,确认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海鲜的货款为13609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景茂文及会计曾燕在应付货款结算条上签字。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海鲜货款85000元,尚欠161954元未付。另查明,2011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交纳的海鲜质量保证金8000元。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还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欠条、应付货款结算条、收款收据等。本院认为,原告郑宜俊与被告人间食话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依照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欠条、应付货款结算条等材料,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供应海鲜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积极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19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海鲜质量保证金,双方口头约定不继续进行生意往来即应退还,现双方已未进行生意来往,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且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退还保证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人间食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宜俊支付货款161954元。二、被告成都市人间食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宜俊质量保证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成都市人间食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聂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