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小明与张彦龙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明,张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贾小明,男,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托代理人陈芳玲,女,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张彦龙,男,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执行(2014)庆中刑终字第128号张彦龙与贾小明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彦龙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贾小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彦龙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刑终字第128号张彦龙与贾小明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罗进先审判员 陈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