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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陈某甲、陈某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甲。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甲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弥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