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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8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倪军与北京成意宏达金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军,北京成意宏达金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344号原告倪军,男,1957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连春环,女,1962年3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成意宏达金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赵辛店村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军与被告北京成意宏达金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军撤回对被告北京成意宏达金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倪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