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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曼曼与李爱贵、李燕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曼曼,李爱贵,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84号原告:江曼曼,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爱贵,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燕(李爱贵之妻),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江曼曼与被告李爱贵、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爱贵、李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管辖地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应将此案依法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原告江曼曼现居住地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车站新车9栋4单元7号,且根据李爱贵与江曼曼所签订的《个人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六条第七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乙方(江曼曼)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爱贵、李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