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曼曼与李爱贵、李燕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曼曼,李爱贵,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84号原告:江曼曼,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爱贵,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燕(李爱贵之妻),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江曼曼与被告李爱贵、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爱贵、李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管辖地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应将此案依法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原告江曼曼现居住地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车站新车9栋4单元7号,且根据李爱贵与江曼曼所签订的《个人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六条第七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乙方(江曼曼)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爱贵、李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