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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彪华与被告刘忠旺、蔡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彪华,刘忠旺,蔡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徐彪华,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刘忠旺,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蔡榕霞,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彪华与被告刘忠旺、蔡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彪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彪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徐彪华负担。审判员  林荣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