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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永辉与张峰、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辉,张峰,王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89-1号原告杨永辉,男,汉族。被告张峰,男,汉族。被告王玉梅,女,汉族,现住广饶县大王镇西卧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辉与被告张峰、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峰、王玉梅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辽河路支行账号为6228……8862内的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