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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顺喜、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与杨顺喜、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顺喜,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顺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国际工业品城K区*幢*******室。法定代表人:乔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顺喜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商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顺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无视杨顺喜提供的新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未能按期支付,而标的物装载机已在第三人控制下,成工公司遂强行提车,并与该第三人达成协议,约定将装载机放置在仪征市三十里铺街道南京成工易成专营店内并待处理。后成工公司保管不善,装载机丢失。对上述事实,杨顺喜二审中提交了成工公司与孙学军签订的协议予以证明,成工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自认装载机在其院内丢失。(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杨顺喜未能付清货款,但成工公司行使了合同约定的抗辩权利,取回装载机,因此其不能再重复主张剩余货款。成工公司后因保管不善丢失装载机,责任应当自负。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成工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成工公司交付了标的物装载机,履行中因杨顺喜拖欠部分货款,成工公司遂从案外人孙学军处取回案涉装载机,但随即又被孙学军强行取走,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成工公司取得出卖物装载机的同时向杨顺喜主张剩余货款,二审判决杨顺喜向成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无不当。综上,杨顺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顺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