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XX诉被告李X、李XX排除妨害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李X,李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62号原告陈X,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覃斗镇禄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54********。委托代理人梁治卿,广东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覃斗镇塘边村西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56********。被告李XX(又名李X),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覃斗镇塘边村。系被告李X胞弟。原告陈X诉被告李X、李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治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我于2000年向覃斗镇政府购买了位于覃斗镇龙山岗坡的一块100平方米的宅基地。2001年覃斗镇政府向我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被告李X、李XX以我所拥有的上述宅基地系其“祖公地”为由,强行在该宅基地上建筑房屋,侵占使用至今。我向覃斗镇政府反映后,覃斗镇政府多次处理,但被告李X、李XX仍拒不退还。在覃斗镇政府对被告李X、李XX土地侵权行为处理过程中,被告李X不服雷州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向我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6月18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驳回被告李X的起诉。被告李X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我对该宅基地已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被告李X、李XX对该宅基地的侵占使用,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诉,请求法院判令:1.限期被告李X、李XX自行对其建筑在我所合法取得的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并将该宅基地交付我使用。2.被告李X、李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陈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陈X本人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陈X本人身份及作为原告主体适格。2.雷府国用(2001)字第0032148(082413006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以证明原告陈X对涉案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3.(2013)湛中法行初字第89号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用以证明被告李X请求法院撤销雷州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陈X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4.(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5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用以证明被告李X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的情况。5.涉案土地的现场相片,用以证明被告李X、李XX在涉案土地上建有房屋和放置砖块,侵占原告陈X土地的事实。6.雷州市公安局覃斗派出所的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李X、李XX侵占涉案土地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李XX刑事处罚的事实。被告李X、李XX辩称,首先,原告陈X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涉案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我们使用,2011年我们在该土地上建有育苗棚,未见原告陈X主张过权利,而原告于2015年3月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其次,原告陈X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其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涉案土地自解放以来一直是属于塘边村的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分包给村民耕作。原告陈X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来源不清,手续不全,因此不认定原告是该土地的合法权益人。第三,该土地纠纷中涉及的违纪违法问题已向纪检部门反映。涉案土地属于塘边村的集体土地,未经征用补偿,缺少批文等相关手续。造成原告陈X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覃斗镇政府个别领导及国土部门人员非法行为所致。其中涉及的个别人违纪违法问题我们已向纪检部门提供线索,目前正在查办中。被告李X、李XX对其陈述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为居住于雷州市覃斗镇覃斗圩,于2000年向政府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雷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原告陈X的申请,于2001年1月向原告陈X颁发了雷府国用(2001)字第0032148(082413006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载明:土地位于覃斗镇龙山岗坡,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面积10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李卫平宅基地(1米),南至李作龙宅基地(1米),西至覃龙路,北至邱寿宅基地(1米)。原告陈X持有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于同年2月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12月被告李X、李XX以该地系其“祖公地”属于塘边村的集体土地,已由村集体分包给其等人耕作为由,强行在该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及堆放砖块等,侵占使用至今。被告李X、李XX侵占使用后,原告陈X向覃斗镇政府反映,覃斗镇政府及雷州市公安局覃斗派出等所等相关部门多次调查处理,责成被告李X、李XX停止侵占使用,但被告李X、李XX仍拒不退还。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覃斗镇塘边村民小组及被告李X不服雷州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向原告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6月18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驳回覃斗镇塘边村民小组及被告李X的起诉。覃斗镇塘边村民小组及被告李X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被告李X、李XX仍对该宅基地侵占使用,原告无奈以被告李X、李XX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诉,请求法院判令:1.限期被告李X、李XX自行对其建筑在原告陈X所合法取得的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并将该宅基地交付其使用。2.被告李X、李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陈X向本院提供的雷府国用(2001)字第0032148(082413006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湛中法行初字第89号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5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涉案宅基地的现场相片、雷州市公安局覃斗派出所的证明等相关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均可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排除妨害纠纷。原告通过是故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陈X应自负对于被告李X辩称在此纠纷中被原告陈X的问题,由于被告李X所提供的故该证据缺乏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其反诉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另外,对被告李X认为雷其可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以及《》等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期被告李X、李XX30日内自行对其建筑在原告陈X所合法取得的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并将该宅基地交付原告陈X使用。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X、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连强审 判 员 梁明人民陪审员 何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