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袁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3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2006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杨勋敏(系原告之母),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詹梅,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梅,女,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58号半岛明珠3号商铺楼负1-1、1-2、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696-3。负责人:周栩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利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