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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龚某、于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于某,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13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于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于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底以来,被告人龚某、于某合谋在义乌市某酒店某房间开设赌场赚取头钱,同时以每天1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赵某负责赌博场面抽头。2015年2月10日晚上9时许,违法行为人季某、成某、王某、陈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该赌场内以牛公赌博时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查获赌资186400元人民币。截止案发时止,被告人赵某已收到11000元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于某、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季某、成某、王某、陈某、黄某、林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龚某、于某、赵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于某、赵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三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方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