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孟强与徐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强,徐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110号原告:王孟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伍。被告:徐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湛江市徐闻县207国道。法定代表人:陈定敏,大队长。原告王孟强诉被告徐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孟强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交警大队撤销原处罚决定,消除联网记分记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权利,原告王孟强在自愿的情况下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调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代理审判员 傅彩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