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恢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陈丽、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恢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生于1965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陈丽,女,生于1975年8月9日。被执行人彭刚,男,生于1975年12月21日。关于张桂英与陈丽、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南溪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丽、彭刚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牟信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丽所有的住宅一套,查封期间,房屋由陈丽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