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积法与郑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积法,郑良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847号原告:周积法,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华清。被告:郑良惠,农民。原告周积法与被告郑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积法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被告郑良惠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根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积法及委托代理人周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良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是:被告郑��惠于2013年11月11日向原告周积法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11月22日归还,之后被告仅支付6000元利息,借款本金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良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积法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扣除被告已付的6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被告郑良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