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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特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伟清,魏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543号申请执行人毛伟清。被执行人魏超军。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金浦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超军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浦执民字第2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