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特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伟清,魏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543号申请执行人毛伟清。被执行人魏超军。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金浦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超军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浦执民字第2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