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邱爱平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爱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75号罪犯邱爱平,绰号“龙王”,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江西省宁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盗窃于2006年9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赌博于2009年5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邱爱平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违规,累计被扣考核分12分,且有与他犯争吵、推搡行为,悔罪表现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爱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