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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杨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杨连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80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毅。被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成。被告:杨连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杨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