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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02088号原告:刘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慧欣,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个体业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