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02088号原告:刘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慧欣,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个体业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