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秀芳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黄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鹿路1号(友通商业广场)102室。法定代表人许科,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秀芳。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秀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兴商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6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6900元自2013年7月18日、5600元自2013年9月23日、3100元自2013年10月23日、350元自2013年12月23日、600元自2014年1月23日、6500元自2014年2月22日、1300元自2014年5月23日、500元自2014年6月21日、5900元自2014年7月23日、6000元自2014年8月2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5元,财产保全费963元,合计人民币1598元,由被执行人告黄秀芳负担。因黄秀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黄秀芳下落不明,被本院查封的苏E×××××汽车无法找到,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4836.9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兴商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