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红军与被执行人聂丰新为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军,聂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军,男,生于1980年2月21日。被执行人:聂丰新,男,生于1972年10月2日。申请执行人杨红军与被执行人聂丰新为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丰新之妻高XX在中国农业银行镇平县XXX支行的存款帐号62284809722560821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