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607勘察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607勘察实业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建民村。法定代表人杜长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607勘察实业总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解放桥村12号。法定代表人张远弟。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607勘察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