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芝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烟台德生蚨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烟台德生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永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喜民,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文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德生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德生蚨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德生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烟台德生蚨置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岱 松人民陪审员 毕 重 建人民陪审员 孙 敬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