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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执民字第3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朋与李永华、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朋,李永华,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鹿执民字第3950号申请执行人周朋。被执行人李永华。被执行人潘玉华,温州市鹿城区洞桥底75弄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朋与被执行人李永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2012)温鹿商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华所有的登记在陈新鹤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南汇锦园3幢1707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17584,建筑面积:188.12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潘玉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10组团7幢2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37973,建筑面积:57.9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温鹿执民字第3950号申请执行人周朋,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478弄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712104012。被执行人李永华,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洞桥底75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04063258。被执行人潘玉华,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温州市鹿城区洞桥底75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081940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朋与被执行人李永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2012)温鹿商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华所有的登记在陈新鹤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南汇锦园3幢1707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17584,建筑面积:188.12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潘玉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10组团7幢2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37973,建筑面积:57.9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谢智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