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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行受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小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受初字第5号起诉人何小明。2015年5月25日,起诉人何小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起诉状以绍兴市民政局为被诉人,要求认定被诉人绍兴市民复议[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合法,判令被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原告损失8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就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已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并作出(2014)绍越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书。故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小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章海林人民陪审员  陶蔚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