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行受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小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受初字第5号起诉人何小明。2015年5月25日,起诉人何小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起诉状以绍兴市民政局为被诉人,要求认定被诉人绍兴市民复议[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合法,判令被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原告损失8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就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已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并作出(2014)绍越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书。故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小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章海林人民陪审员 陶蔚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