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淑莲与惠州市宝骏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淑莲,惠州市宝骏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87号原告谢淑莲,女,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南渡镇。被告惠州市宝骏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地址:博罗县泰美镇。负责人:麦国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淑莲诉被告惠州市宝骏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向博罗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现向博罗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淑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天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