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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济南驰训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光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光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萍。委托代理人卢震,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友,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