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欧扬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扬,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267号申请执行人欧扬。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欧扬与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区XX广场XX阁XX层X号房屋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欧扬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坤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