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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寿法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韦玉与叶丽敏会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玉,叶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寿法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韦玉,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叶丽敏,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韦玉与被执行人叶丽敏会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丽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丽敏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德分行宁德天湖支行内的存款12912.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高飞审 判 员  范希耀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龙生